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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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鄱湖生态科技城人力资源招聘补贴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5-07

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鄱湖生态科技城人力资源招聘补贴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鄱湖生态科技城人力资源招聘补贴管理暂行方案》已经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技城入驻企业“早开工、早投产、早收益”, 降低科技城入驻企业人员招聘成本,鼓励科技城企业引进各类 人才,提升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简称科技城)人力资源保障服务 工作水平,现结合鄱阳湖生态科技城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补贴申请对象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校企合作基地,具体为:

(一)鄱阳湖生态科技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公司。

(二)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行业从业资质的机构。

(三)经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大中专及职业院校。

第三章补贴申请项目与标准

第三条  招工补贴

(一)补贴标准:对事前向管委会报备自主招工或输送员工的招聘单位,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上岗满三个月,招聘 单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公司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600元/人的招聘补贴。

(二)补贴要求:招聘单位申请招工补贴的员工入职时间需  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如员工两年内在科技城核心区不同  用工企业就业的,仅支持招聘单位首次招聘该员工申请招工补贴。

第四条校企合作补贴

(一)补贴标准:

(1)事前向管委会报备的校企合作基地向科技城用工企业 累计输送实习生人数达20人(含)以上,且实习满三个月以上,校企合作基地可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贴。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与科技城内不同企业开展顶岗实习活动的校企 合作基地,可以按实际实习学生数重复申请补贴。

(2)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科技城入驻企业累计输送 实习生人数达200人(含)以上的校企合作基地,另给予奖励5000元;同时,输送实习生人数每增加100名,额外增加3000元,此累计,上限为2万元。

(二)补贴要求:校企合作基地输送的实习生实习开始时间需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

第五条  交通补贴

(一)补贴标准:对于事前向管委会报备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输送应聘者参加科技城企业用工线下招聘会或组织参与科技城企业大型面试活动,且每场活动输送应聘人员不低于30人,可根据面试人员统一出发 地补贴大巴包车费用,其中:九江城区统一出发,按不超过30 元/人的标准据实补贴;九江城区以外地区统一出发,按不超过

100元/人的标准据实补贴。

(二)补贴要求:每场活动开展的时间为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

第四章补贴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补贴对象事前报送《鄱阳湖生态科技城招聘补贴报备 表》,事后填写《鄱阳湖生态科技城招聘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方盖公章)至企业服务部进行审核、公示。公示结束后次月给予兑现。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招工补贴。事前已报备申请补贴的企业或机构,根据企业用工情况,在输送的员工上岗满三个月后,可填写《鄱阳湖 生态科技城招聘补贴申请表》提出申请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及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从业资质等证明复印件;

2.申请招工补贴人员花名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

3.其他证明材料。

(二)校企合作补贴。事前已报备申请补贴的校企合作基地, 在输送实习的学生或定向培训学员上岗满三个月后,可填写《鄱阳湖生态科技城招聘补贴申请表》提出申请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1.校企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及从业资质等证明复印件;

2.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或《定向培训协议书》复印件;

3.《实习生花名册》或《定向培训学员花名册》并加盖实习企业公章、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三)交通补贴。事前已报备申请补贴的企业及机构,活动结束后,可填写《鄱阳湖生态科技城招聘补贴申请表》提出申请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及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从业资质等证明复印件;

2.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招聘会邀请函或科技城企业出具证明函、活动现场照片、意外保险及人员清单、包车协议及发票、车 辆及车上人员照片等)

3.输送人员花名册(已提供意外保险及人员清单的,本项可不提供);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按本《暂行方案》的规定申请补贴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  本方案由科技城企业服务部负责具体解释和实施。第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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